实验(训)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,开设实验(训)课程,通过“教中做、做中教、做中学”的过程,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、加强生产技能锻炼、养成刻苦耐劳精神和磨砺面对困难坚韧不拔的意志。为了加强实验(训)教学管理,保证质量,特制订本管理办法。
(一)实验(训)教学的计划管理
第一条 二级学院应组织教师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,编制出专业实践项目一览表、实践教学课程标准、授课计划、教案和指导书等实验(训)教学基本文件。
第二条 实验(训)教学必须严格按课程标准、学期实践教学授课计划执行,不得随意更改。如确需变更实验(训)内容,应经二级学院领导审核,教务处批准报实训中心备案。
第三条 所有实验(训)教学都应有相应的实验(训)教材或实验(训)指导书。
第四条 实验(训)授课计划是落实教学计划与教学标准,安排实验(训)内容、教学方式、教学进度以及进行课程考核等的环节的具体实施计划,同时也是编制申购低值易耗品和耐用品材料、申购仪器设备计划、资金分配、考核投资效益、统计上报实验(训)室数据的依据。凡有实验(训)教学任务的教师,必须按课程标准编写实验(训)教学授课计划,并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好交由各学院保管。对已排定的课表,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。
第五条 二级学院应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、学时和要求,出全部必做实验(训)课程或项目。
第六条 各实验(训)室要按实践教学授课计划进行准备和开设实验(训)课程或项目。
(二)实验(训)教学的过程管理
第七条 所有实验(训)课的教材或指导书,应在开学时发给学生。
第八条 实验(训)人员在上课前要根据课程标准对实验(训)课程或项目的要求,准备好仪器设备和材料,保证实验(训)课程或项目按时开出。
第九条 实验(训)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备课,做好充分准备并落实安全措施,保证教学达到预期 目的。
第十条 实验(训)教学过程中,指导教师应巡回指导,认真记录学生的现场操作情况,要求学生操作标准、动作规范,符合安全规则,严禁违章操作。对学生在实验(训)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理。
第十一条 实验(训)结束后,要求学生认真清理实验(训)操作台面和场地,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写出实验(训)报告,教师应当认真批改。
(三)实验(训)考核与成绩评定
第十二条 实验(训)课的成绩应根据学生预习、实验(训)态度、实际操作、动手能力、实验(训)记录、实验(训)结果、实验(训)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。
第十三条 没有期末考试的实验(训)课以平时实验(训)成绩作为总评成绩;有期末考试的实验(训)课,期末考试占 30%,平时成绩占70%。
第十四条 实验(训)成绩评定采用五级记分法,即优秀、良好、中等、及格和不及格。
第十五条 实验(训)课是学生的必修课,不得免修。对课程实验(训)教学环节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学生,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的资格,必须补考;独立设置的实验(训)课程的考核要求同理论课程。
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实验(训)课成绩评为不及格。
(1)缺交实验(训)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验(训)报告总数三分之一。
(2)单独设课的实验(训)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。
(3)非单独设课的实验(训)缺课达三次以上。
第十七条 学生因请假缺做的实验(训)或因实验(训)结果不符合要求需补做、重做的,可按材料成本价收取材料消耗费。学生因公经批准缺做的实验(训),可安排补做。
第十八条 为保证实验(训)教学质量,加强对实验(训)的考核,成绩评定采取上课抽检、平时抽查、课后考试或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第十九条 各实验(训)室可根据以上要求,制定适合本课程的实验(训)课考试或考核办法,并组织实施。
(四)实验(训)教学质量管理及监控
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是实验(训)教学管理的主体。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,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,及时总结经验,积极推进实验(训)课程教学体系、内容、方法和手段的改革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第二十一条建立实验(训)教学的质量评估标准,进行实验(训)教学评估。学校将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实验(训)教学质量进行检查,按照有关教学质量评估的要求,结合学生的评价,对实验(训)教学作出综合评估,并由检查人员对评估果提出意见和建议。考核成绩按“优秀”“合格”“不合格”评定。
第二十二条 实训中心将结合实验(训)教学改革建设的实际,加强对实验(训)教学过程和实验(训)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,并会同各院及时解决实验(训)教学中存在的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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